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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5章 成功签下委託协议(2 / 2)

“她报出的价格是.....前期开支费用5万块,后期等打贏了官司之后,再付案件涉及总金额5%的比例。”

“如果输了,已经交过的5万不退,后面就不用再支付任何费用。”

“是这样没错吧!”

金胜点头道:“没错.....”

“相信王女士也打听过,对於我们律所来说,这个价格並不算高。”

王安娜摆了摆手道:“我对价格方面,没有丝毫异议。”

“相反,我还可以另外给出一个承诺。”

“如果能妥善处理好这个案子,保障我丈夫留给我的合法財產,我会单独再拿出2百万,作为给金律师...你的私人奖励。”

这是害怕自己不尽心尽力,所以丟一个『甜头』出来增加动力唄!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啊!

富婆的手段,果然朴实无华。

金胜立即应道:“王女士,既然接下了您的委託,我就一定会竭尽全力。”

“另外,根据律师执业规范、以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託、收取费用,並依法纳税。”

“私自接受当事人的额外財物或奖励?,属於违反执业纪律。”

“很有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罚的。”

“所以说.....您大可不必如此。”

金胜拒绝,那是为了防止『以小失大』。

先不说人家是否出於真心。

就算最后真给钱了,万一去司法部门举报怎么办

知人知面不知心,例子可不要太多哦!

王安娜嘴角露出一抹笑容。

“金律师倒是跟我之前认识的其他律师不一样。”

“他们只会嫌少、从不嫌多。”

“不过嘛....我说出口的事,从来就没有收回的习惯。”

“你有顾虑,我也理解。”

“这样.....还是以200万的额度为准,我会准备其它礼物。”

“就当是朋友之间的馈赠了。”

富婆姐姐这一副霸道女总裁的口吻,要是让那些小奶狗看到.....肯定『嗷嗷叫』了。

金胜没再继续这个话题。

来回拉扯,会搞烦的。

再说了....奖励什么的,也得等到官司打贏后。

现在最重要的,就是把委託协议签下。

当即从包里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合同、水笔和印泥。

自己千里迢迢跑过来,就是奔著这个来的,准备工作当然得做足了。

哪怕不成,也就是浪费几张a4纸的事。

总不能浪费客户的时间吧!

“王女士,这是我们律所的制式合同,上面的金额、比例,跟您刚才说的一样。”

“您先看看有没有什么疑惑、或者需要修改的地方。”

王安娜接过看了起来。

金胜顺便把笔和印泥推过去放在了侧面。

一伸手就能拿到。

主打一个服务细节到位。

开玩笑......名字一签就是8位数。

让其他销售看到了,哈喇子都得流出来。

“没什么问题,咱们直接签吧!”

“好......”

5分钟后,全部手续搞定,一式三份。

王安娜也把前期费用5万块,根据协议上註明的律所对公帐號,直接转了过去。

这是正规流程。

金胜则是拍了协议照片发给张琴,让她去报备、確认。

“金律师,现在能说了吗”

刚把协议收好,王安娜便迫不及待的开口了。

金胜双手一摊道:“当然没问题。”

“咱们之前就说过....要想打贏这个官司,那就必须要推翻这第二份遗嘱。”

“说实话,本来我也没想到什么好的办法,直到.....王女士您无意中提到了『重叠』这两个字。”

听到这里,王安娜双眼紧紧盯著金胜,很是认真。

“您跟原告人张秋月,都是唐先生的合法妻子。”

“区別是....她是前任,您是现任。”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这里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仍处於合法婚姻关係存续期间的配偶?。”

“也就是您。”

“而一旦双方已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婚姻关係即终止。”

“前配偶,便不再属於『配偶』范畴。”

“法定继承人资格??,同样因此丧失。”

“通俗点来说....您是唐先生的合法妻子,手里握著结婚证,那就属於法定继承人。”

“张秋月却不是。”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之规定,遗赠.....是指自然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將其个人財產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行为。”

“换句话说.....唐先生立遗嘱给刘秋月这个『非法定继承人』,那么他的这个行为,就叫做:遗赠。”

“而遗赠....有一个性质。”

“它属於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但是呢.....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明確表示,否则,將会被视为放弃。”

“这里的明確表示接受....共有三种情况。”

“?书面形式?:比如签署《接受遗赠声明书》,明確表达接受意愿,並註明財產內容与日期。?”

“?口头形式?:向?法定继承人、遗產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与继承,或遗產有密切关係的人,当面明確表示接受。?”

“?行为推定?:在规定的六十日內,有过实际?管理、使用、处分?遗赠財產(如:装修房屋、更换门锁、办理过户等),可视为默认接受。?”

“在您这个案子中,唐先生写下第二份遗嘱的时间....是2023年的12月11日。”

“当时,张秋月也在现场。”

“这一点,从对方提供的立遗嘱录音录像中能確认。”

“那就符合了一个法律规定。”

“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人生前,就已经知晓自己受遗赠的情况。”

“则法条中规定的六十日,应从遗赠人死亡时开始计算。”

“也就是从2024年的8月3號,唐先生病逝那天算起,直到10月3號为止。”

“另外,在这第二份遗嘱中,並没有指定遗產管理人和执行人。”

“准確来说......刘秋月要想明確表示接受遗赠,就只有跟你这个法定继承人说才行。”

“而在你们这2个月时间內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我只看到了『不急、再说』....这种模稜两可的回答。”

“所以,这第二份遗嘱,可以作废了。”